九、近一年來有些公司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緊急需求人力,欲招募如下員工:(一)專業人員、(二)事務工作人員、(三)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四)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五)清潔人員等5種職缺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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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10大類職業分類,前述欲招募的5種職缺工作人員,依序是屬於《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之10大類職業(第1至第10大類)的第幾大類職業?(10分)
(一)專業人員:第2大類「專業人員」。
(二)事務工作人員:第4大類「事務支援人員」(*有瑕疵)。
(三)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第3大類「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四)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第5大類「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有瑕疵)。
(五)清潔人員:第9大類「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就是指「職業標準分類」,目前是第6次修訂(99年5月),目前的10個大類如下:
第1大類「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
第2大類「專業人員」
第3大類「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第4大類「事務支援人員」
第5大類「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第6大類「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
第7大類「技藝有關工作人員」
第8大類「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
第9大類「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
第0大類「軍人」
※「事務工作人員」是第5次修訂時的第4大類。
※現在(第6次修訂)的第4大類是「事務支援人員」。
※但要注意,「事務工作人員」和「事務支援人員」並不相同,這一點我們只要去看「職業標準分類第 5 次修訂與第 6 次修訂對照表」就可以發現。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是第5次修訂時的第5大類。
※現在(第6次修訂)的第5大類是「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但要注意,「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和「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並不相同,這一點我們只要去看「職業標準分類第 5 次修訂與第 6 次修訂對照表」就可以發現。
※公司招募的清潔人員應較符合第9大類。
※本大題看起來是使用第5次修訂(81年6月)的版本來出題,合理來說應該要使用現行版本,也就是第6次修訂(99年5月)的版本來出題才較適當。包括「職業分類典」也是早期才會用的稱呼。※延伸閱讀:
職業分類典旨在對經濟活動中各種職業做有系統的分類與界定,做為辦理職業輔導、職業介紹、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與各種人力統計的基本參考工具,同時提供企業界建立合理人事服務制度的藍本。
早在羅馬帝國時代即有精細的職業分類,聯合國為因應國際間職業分類之比較,於1958年編印國際職業標準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s),正式建立有系統的國際標準職業分類。 我國最早的職業分類典係臺灣省政府於1962年編製的臺灣省職業分類典。
內政部為配合人力發展工作需要,於1978年正式編印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此2版本均參考1968年國際職業標準分類編訂而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987年成立後,為因應聯合國1991年版的國際職業標準分類在分類架構、分類編碼及分類內容等方面均有重大修正,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亦於1992年完成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5次修訂,該會爰於1995年第3次修訂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行政院主計總處復於2010年5月以聯合國國際職業標準分類2008年新修訂之版本為基本架構,並衡酌我國就業市場變化及統計調查實務效益,對職業標準分類的分類架構、各類別名稱及定義作第6次修訂,共得10大類、39中類、125小類、380細類。
分類典的基本概念:
1. 職業的定義:係指個人所擔任的工作或職務種類,由一組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工作所組成;其需具有報酬性、持續性,且是善良風俗所認可等要件。
2. 職業的分類原則:主要建構在工作內容及所需技術上,按個人所從事之有酬工作,將其性質相似或相近者分別歸類,並作有系統的排列。
常採用的分類準則有: (1)在職務上所肩負的責任、(2)專業知識、技術及資歷、(3)生產之物品或提供勞務的種類、(4)工作環境、工作程序或使用的原料等項。
3. 大類架構之基本觀念:(1)工作:係指個人以獲取報酬(含現金或實物)為目的而執行的一組作業項目及職務、(2)技術:係指從事工作或職務的能力,主要以技術層次與技術專業程度來判定;其次再依據生產之物品、提供勞務的種類、工作中使用的工具與機械、生產所需物料及產品種類等差異做為劃分基礎。
4. 現行10大類:(1)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2)專業人員、(3)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4)事務支援人員、(5)服務及售貨工作人員、(6)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7)技藝有關工作人員、(8)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9)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10)軍人。
5. 使用的限制:(1)分類典對各職業工作內涵之描述,儘量慮及工作場所規模大小及區域間差距,於使用時,容或會與個別實際狀況有些許出入;(2)分類典主要用於統計分類與認識各職業工作內涵,其對職業之分類與描述,不宜做為影響從業人員權利義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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