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因照顧被看護者而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請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受僱外國人年齡須幾歲以上?(2分)
二十歲以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看護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
二、最近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 雇主於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將屆,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必要,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多久期間內,備齊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許可?(2分)
二個月至四個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3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三) 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勞動部所定資格及條件者,其在我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不得逾幾年?(2分)
十四年就業服務法
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四)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1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哪2種情形,得增加1人?(4分)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4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