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105-3] 7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之外國語文教師,其資格條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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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7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之外國語文教師,其資格條件,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年齡須滿20歲
(B)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C)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D)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2小時。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本法指就業服務法
一、年滿二十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早期有「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現(民國93年3月24日起)已廢止。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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