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105-3] 6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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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2.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關營利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介紹費之收取,得於聘僱契約生效前收取
(B)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1次
(C)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退還百分之50之介紹費
(D)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6個月內推介3次。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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