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105-3] 69.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其他機關合作,共同協助某些對象就業,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所指應合作之機關?

[目錄]


(D) 69.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其他機關合作,共同協助某些對象就業,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所指應合作之機關?
(A)學校對學生之就業服務
(B)役政機關對退伍者之就業服務
(C)更生保護會對受保護人之就業服務
(D)戶政機關對高齡者之就業服務。
※用刪去法來看,A、B、C都對,所以選D
※從D選項本身來看,就業服務法裡同時提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高齡者(中高齡者)的部份僅有第25條,而當中並沒有提到戶政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A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3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B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3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C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2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D選項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主管機關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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