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雇主聘僱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不須申請許可;惟雇主聘僱前,應核對該外國人哪一文件及哪一資料正本?(4分)
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就業服務法
第48條(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及其例外)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前開規定已取消外國人須出國1日再入國之規定,請問:
1.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將期滿,雇主有繼續聘僱之必要,應於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哪一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2分)
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3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
一、申請書。
二、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承上,如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也應於前開所詢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哪一作業程序?(2分)
期滿轉換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4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三)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依勞動部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管至少幾年?(2分)
五年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雇主依前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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