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107-3] 十、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重建服務是頗特別的群組,往往需能整合職業重建服務及生活重建服務後,才能看到服務的成效。以明立為例...

十、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重建服務是頗特別的群組,往往需能整合職業重建服務及生活重建服務後,才能看到服務的成效。以明立為例,他是伴隨有輕度智障的重度視障者,居家生活可完全自理,但因視野小,有安全顧慮,不曾獨立外出至社區,不熟悉環境,不喜歡使用白手杖;特殊學校畢業結束前有取得丙級按摩技術士證,畢業後曾在按摩小棧工作幾日,即因與顧客言語互動不佳等原因而離職,已待業3年(在家待業時間久,與他人互動和手部用力操作機會少,以致能力退化),挫折感大,他希望能趕快就業,做什麼都好,按摩也可以。依上述的例子,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明立的需求,是否需要同時考量到職業重建服務及生活重建服務嗎?(2分)

是。
有安全顧慮,不曾獨立外出至社區,不熟悉環境,不喜歡使用白手杖 --> 需要生活重建服務
曾在按摩小棧工作幾日,即因與顧客言語互動不佳等原因而離職 --> 需要職業重建服務
在家待業時間久,與他人互動和手部用力操作機會少,以致能力退化 --> 需要職業重建服務
挫折感大,他希望能趕快就業 --> 需要職業重建服務的就業服務





(二)請列出其可能需要的職業重建服務及生活重建服務各2項。(8分)

職業重建服務:職前適應訓練、就業服務
生活重建服務:定向行動訓練、生活技能訓練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一、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及職業重建服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委託具視障者生活重建或職業重建服務專業經驗之國內大專校院、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重建服務時,應協調並整合轄內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主動提供視障者所需之服務,並應使服務順利銜接。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內容,應依視障者個別需求,提供下列重建服務︰
(一)個案管理(含評估及擬訂重建處遇計畫)。
(二)功能性視覺評估及視光學評估。
(三)定向行動訓練。
(四)生活技能訓練。
(五)資訊溝通能力及輔具訓練。
(六)心理支持。
(七)家庭支持。
(八)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九)轉銜服務。
(十)其他生活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職業重建服務內容,應依視障者個別需求,提供下列重建服務︰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含職涯諮商及評量、擬訂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二)功能性視覺評估、視光學評估及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三)職前適應訓練。
(四)資訊溝通能力及就業輔具訓練。
(五)職場環境定向行動訓練。
(六)職業訓練。
(七)就業服務。
(八)創業輔導。
(九)職務再設計。
(十)其他職業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時,所聘用相關服務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
依前項規定受聘擔任個案管理工作之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至少四十五小時專業訓練。訓練課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前項專業訓練,應於初次進用一年內完成;於本要點生效前已在職者,應於本要點生效後一年內完成,成績及格並取得結訓證明後,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視障者職業重建服務時,所聘用相關服務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
依前項規定受聘擔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者,應依前項準則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及繼續教育時數,並取得資格認證後,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八、為推動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辦理視障者重建服務聯繫會議,以整合重建服務資源、加強政府、民間團體及各服務提供單位間之聯繫協調。

九、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提供單位,應為服務對象建立個別檔案,並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輔導及查核。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生活重建、職業重建服務之成效,列入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











定向行動訓練

「定向行動訓練」除了使用手杖教學外,更包含其它感官功能訓練,如觸覺、聽覺、運動覺、障礙覺…等,讓視障者學習如何建構心理地圖,瞭解方向與方位、空間概念等能力,讓視障朋友可以隨時知道自己身在何處!所欲前往的目的地!並且能夠獨立且安全地到達目的地!

由於視覺障礙者的行動受到限制,在教育上必須有定向與行動訓練的需要,所謂行動是視障者應用其他的感覺和輔助的工具,如響導員、手杖、導盲犬等,從一處走到另一處。定向則是指在行動中運用其他感官知覺以及線索和陸標以決定其所在的位置,並認知周圍的環境。

定向行動有下列幾項的功能:

  • 讓視障者學習如何建構心理地圖,瞭解方向與方位、空間概念等能力。
  • 增進視障者學習的機會,擴展視障者的生活經驗。
  • 增加視障者對實體世界的真實感。
  • 增加視障者對方向語意的辨識與理解能力。
  • 建立完整自我觀念,培養其自信心,維護其心理健康。
  • 增加作業能力與將來就業的機會。



參考資料:
https://www.tfb.org.tw/web/service/white.jsp?no=CP1497429936026







[就業服務乙級107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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