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 星期五

[108-2] 五、甲女經友人介紹至乙食品麵包店擔任店員工作,某日丙顧客至該店購買麵包時,趁機...

五、甲女經友人介紹至乙食品麵包店擔任店員工作,某日丙顧客至該店購買麵包時,趁機對其性騷擾,甲女為閃避不慎跌倒而流產,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雇主於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何種之請求權?(2分)承上,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為如何之請求?(2分)另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何種之適當處分?(2分)

1. 求償權。
2.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回復名譽。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7條 (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29條 (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惟如流產者,應如何給付?(2分)

減半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32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檢查而受罰鍰處罰時,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如何之處罰?(2分)

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0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第47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第48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49條 (罰則)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2條 (行政監督之權責及保密義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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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四、甲君大學畢業後至乙派遣事業單位應徵,經面試錄取後擔任派遣勞工,被派至丙要派單位...

四、甲君大學畢業後至乙派遣事業單位應徵,經面試錄取後擔任派遣勞工,被派至丙要派單位從事文書整理工作,請依108年5月15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這題可以看出闈場時間

(一)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乙派遣事業單位與甲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哪一種契約?(2分)

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9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二) 乙派遣事業單位積欠甲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甲派遣勞工得請求丙要派單位給付。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丙要派單位應自甲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至遲多少日內給付之?(2分)

三十日。



勞動基準法

第22-1條 (派遣勞工遭受積欠工資,經請求派遣事業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負有補充給付之責任)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三) 乙派遣事業單位應按月為甲派遣勞工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6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多少年不行使而消滅?(2分)承上,勞工保險局對於乙派遣事業單位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繳納之哪2種款項,可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4分)

1. 十年。
2. 退休金、滯納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8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56-1條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勞動基準法

第28條 (勞工債權受償順序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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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7日 星期三

[108-2] 三、為促進失業者迅速重回就業市場以及照顧其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三、為促進失業者迅速重回就業市場以及照顧其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勞動部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5種就業促進津貼(補助金)?(5分)(此5種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哪一機構及哪一單位辦理?(4分)如本辦法適用對象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幾年內不能申領本辦法之津貼?(1分)


為促進失業者迅速重回就業市場以及照顧其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勞動部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哪5種就業促進津貼(補助金)?

1. 求職交通補助金。
2. 臨時工作津貼。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5.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此5種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哪一機構及哪一單位辦理?(4分)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職業訓練單位。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如本辦法適用對象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幾年內不能申領本辦法之津貼?(1分)

二年。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33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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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二、勞動市場變動易受長短期因素影響,前者如少子女化、老年化等發展趨勢;後者如經貿情勢波動...

二、勞動市場變動易受長短期因素影響,前者如少子女化、老年化等發展趨勢;後者如經貿情勢波動或國家經濟社會建設的開辦等。為因應此種變動,彌補所產生的勞動力缺口,開放補充性外國人工作,成為解決問題的一種選項。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為確保補充性原則,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得從事之工作,以該項所列共11款為限,請問其中第10款所列之規定為何?(3分)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

第46條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二) 承上規定,勞動部於108年4月3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新修正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新增列指定之工作有哪2種?(4分)

1. 乳牛飼育工作。
2. 外展農務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乳牛飼育工作:在畜牧場直接從事乳牛飼育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對照前一版※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修法說明:
一、依據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政策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討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之決議,略以乳牛飼育業工作形態特殊,需於凌晨四、五點上班,中間排休四至五小時,並於下午三至四點再次工作,經該會自一百零六年至一百零七年提供就業獎勵金及僱用獎勵金吸引國內勞工投入,惟因國內勞工實際投入牧場工作意願低、流動率高,仍無法滿足缺工需求,爰基於補充性原則,同意開放乳牛飼育業試辦引進外國人,且預估引進外國人之人數上限約四百人,爰增訂第四款規定。
二、復據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政策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討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之決議,略以鑒於國內農業缺工形態以季節性缺工為大宗,小農無法全年度聘僱外國人,經該會自一百零六年起辦理農業人力團、假日農夫團、啟動農業人力區域調度機制並建立農業人力資源平臺,推動產業自動化、機械化以減少人力需求,仍無法滿足缺工需求,爰基於補充性原則,同意開放試辦由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等農民團體擔任雇主,聘僱外國人,再依據農業缺工需求,外展至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之場域從事工作,以協助解決其缺工問題,爰增訂第五款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至第六款。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511001552-260405?chdtv





(三) 承上規定,雇主如符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之「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資格,經依新修正審查標準第14條之10第2項規定,得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為多少?(1分)但合計比率最高不得超過多少?(2分)

1. 10%。
2. 40%。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4-9條
雇主符合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經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第14-10條
前條雇主申請外國人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僱用人數乘以第十四條之二加第十四條之三所定之比率。
前項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得依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百分之十。但合計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雇主依前二項比率計算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依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認定。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僱用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依雇主所屬工廠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之。但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特定製程之行業,達二個級別以上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

第14-2條
外國人受第十三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生效日起,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屬附表六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屬附表六 B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五、屬附表六 C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六、屬附表六 D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十四條之三及第十四條之五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

第14-3條
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6/3669155






[就業服務乙級108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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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103-3] 四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12/103-3-574.html

[105-3] 四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11/105-3-223-3.html

[106-3] 一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11/106-3.html

[106-1] 三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7/09/106-1-50-250-40-40-40.html


2019年7月15日 星期一

[108-2] 一、報載甲公司塑料工廠宿舍發生火災,致有本、外國員工及消防員死傷,當地主管機關...

一、報載甲公司塑料工廠宿舍發生火災,致有本、外國員工及消防員死傷,當地主管機關表示,甲公司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多項勞動法規情事。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辦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公司於此事件中,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情事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為哪3種處分?(6分)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

第54條 (不予核發許可或得中止引進外國人之情形)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 為防止雇主聘僱外國人疏於管理規劃,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就外國人之飲食、住宿、人身安全……等安排,應規劃於哪一文件中,並確實執行?(2分)又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在罰鍰處分前,當地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2分)

1.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2. 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19-1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 (雇主行為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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