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105-3] 五、甲雇主因營運轉型需要,將改組並解僱勞工,並計劃於60日内解僱250名勞工,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五、甲雇主因營運轉型需要,將改組並解僱勞工,並計劃於60日内解僱250名勞工,請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雇主於通知主管機關之解僱計畫書中,除解僱理由、解僱部門外,還應記載哪些事項?(8分)

1.解僱日期。 
2.解僱人數。 
3.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4.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大量解僱之通知及解僱計畫書應載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17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二)甲雇主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2分)

十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5條(勞雇協商)【相關罰則】第2項~§18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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