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何種人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2分)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 承上,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誰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2分)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及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對象,請依第34條規定分別敘明之。(6分)
1.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2.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4條(庇護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乙級106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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