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 10505025441 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49 期 11097-11099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5 條(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版)
要 旨: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 105.03.16 生效
(原勞動部 104.10.30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32621 號令修正)
全文內容: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附 件: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工作類別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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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日)繳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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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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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漁船船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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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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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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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五百元(每日八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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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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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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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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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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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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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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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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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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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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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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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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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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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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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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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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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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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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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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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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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四百元(每日一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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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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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四百元(每日二百四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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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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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千四百元(每日三百一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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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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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一般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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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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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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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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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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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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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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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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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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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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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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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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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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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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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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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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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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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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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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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展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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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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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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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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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數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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