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業及廢止規定;就業服務法 第69、70條

結論:
同一事由罰鍰三次 --> 停業
一年罰鍰四次 --> 停業
一年停業二次 --> 廢止

背離道德(公秩善俗/恐嚇詐欺) --> 廢止
停業自行繼續營業 --> 廢止

不正利益 --> 停業

不實廣告 --> 廢止
不實資料/檢體 --> 停業






就業服務法
第69條(停業處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40]-1-4 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40]-1-5 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40]-1-6 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40]-1-8 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45]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70條(廢止設立許可)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38]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
[40]-1-2 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40]-1-7 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40]-1-9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40]-1-14 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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