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長期失業者定義;全日制職業訓練定義

[簡單口訣]
長期失業者:1361
全日制職業訓練:1441





就業服務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個月以上,並於最近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1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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