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106-3] 四、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有關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加給與計算,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四、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有關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加給與計算,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多少以上?(2分)

(二) 承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多少以上?(2分)

(三) 工作時間4小時以內者,以多少小時計?(2分)

(四) 工作時間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多少小時計?(2分)

(五) 工作時間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多少小時計?(2分)

(一) 一又三分之一
(二) 一又三分之二
(三) 四小時
(四) 八小時
(五) 十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相關罰則】§79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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