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記憶法]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各項許可,應依下列標準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及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變更工作場所、變更被看護者、變更或新增受照顧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五、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工作之聘僱、展延聘僱許可,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補發前項許可者,每件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




聘僱比較尊貴的人 --> 審查費比較貴 --> 500元
聘僱比較低賤的人 --> 審查費較便宜 --> 200元
其它雜事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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