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大就業服務乙級專業考照資訊網。提供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最新考情、重點資訊、實用工具、考試心得、考試人數及考取率趨勢觀察、報名方式與流程詳細說明、題庫、簡章、歷屆考古題解答。幫助你從容應付就乙學科術科的考驗,順利取得人資領域唯一的國家級證照。 ※建議以電腦版開啟享受完整功能※
2018年1月20日 星期六
[記憶法] 就業保險法 第 16 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記憶法:僱用安定措施要根據失業給付人數,是比失業給付更進一步的計畫,所以失業給付9個月,僱用安定措施一年。
就業保險法
第 16 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前條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前項期間屆滿當月,仍有前條第一項規定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之。但合計最長一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未達百分之二點二,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提高時,得於前二項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點二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前項規定之比率及失業率,以保險人及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資料為準。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就業服務乙級術科通過但學科沒過,可運用「即測即評」考學科
- 如何領取就業服務技術士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及懸掛式技術士證書
- [108-1] 七、請任舉5個「就業服務法」總則章所規範就業服務人員(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110-3] 110年第3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及解答
- [109-3] 109年第3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及詳解
- [111-1] 111年第1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及解答
- [快訊] 113年第二梯次報考人數、合格人數、合格率
- [111-2] 111年第2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及解答
- [109-2] 六、就業市場基本概念與資訊蒐集及分析運用之專業知能,為就業服務專業...
- [108-1] 108年第1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及詳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