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96-1] 第四題題目:A國中畢業年滿15即受僱於漁業公司B從事漁業捕撈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試簡述下列問題:

第四題題目:A國中畢業年滿15即受僱於漁業公司B從事漁業捕撈工作,雇主B依規定為其投保,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試簡述下列問題:


(一)當A發生普通事故時,依勞工保險條例有哪幾種保險給付?(5分)

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2條(勞工保險種類)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二)當A非自願性離職時,依就業保險法有哪幾種保險給付?(5分)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10條(保險給付之種類)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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