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記憶法]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


向雇主
1. 登記費及介紹費 
1-1. 平均以下 --> 一個月
1-2. 逾平均 --> 四個月
2. 服務費 --> 二千元

向本國求職人
1. 登記費及介紹費 --> 月薪百分之五
2. 就業諮詢費 --> 一千元/小時
3. 職業心理測驗費 --> 七百元

向外國人([46]-1-1~7,11)
1. 登記費及介紹費 --> 一個月
2. 服務費 --> 二千元

向外國人([46]-1-8~10)
1. 服務費 --> 一千八百元 --> 一千七百元 --> 一千五百元


※記住觀念:不能坑自己人,所以本國求職人收很少
※記住觀念:自己人要特別照顧,所以有諮詢跟測驗
※記住觀念:自己人不用服務費,服務費不會超過2000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3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4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第5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第6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七百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不得預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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