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記憶法]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口訣:
3114
3全13
定116
關遷修破傘
11,13,14,20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年以上,子女滿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期契約屆滿離職,逾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廠、廠、業、解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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