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 星期二

[96-1] 第六題題目:(一)試述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4分)

第六題題目:(一)試述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4分)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二)依就業服務法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相關就業服務業務事項前,應與雇主及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除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外,請列舉其應載明之事項各3項。(6分)

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前,應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亦同。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費用項目及金額
  二、收費及退費方式
  三、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未能向雇主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四、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入國後之交接、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事宜。
  五、外國人或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之遣返、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六、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七、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第一項之書面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第2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項目。
  二、費用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前項之書面契約,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
  第一項契約應作成外國人所瞭解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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