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105-2] 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特定對象就業,提供許多的就業獎補助津貼及就業促進工具等公部門的社會資源,請回答下列問題:

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特定對象就業,提供許多的就業獎補助津貼及就業促進工具等公部門的社會資源,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有哪些項目?(4 分)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二)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法規名稱: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一、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為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本計畫所稱個案係為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失業者(認定方式如附表一):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特殊境遇家庭。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犯罪被害人。
(十一)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二)長期失業者。
(十三)具有就業意願,且需經執行單位評估適合參與本計畫之下列人員:
1.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2.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3.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具合法工作權者)。
4.六十六歲以上者。
(十四)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個案於參與本計畫前,須填寫參與意願書始得參與(如附表二)

四、參加本計畫之用人單位如下:
(一)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二)事業單位:指合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公營事業機構。
3.非營利組織。
4.學術研究機構。

五、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六、執行單位審查方式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如附表四)。
(二)於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含延長補助)七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缺件者,用人單位需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齊,執行單位於補件後的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用人單位所提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內容,不符合計畫目的者,得不予核定。
(四)執行單位於核定申請案時,應核定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之內容、數量、地點及補助金額等事項。用人單位經核定後,有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應於變更前經執行單位重新核定。
(五)執行單位應依用人單位的申請順序依序核定個案數,且各執行單位核定之總個案數應以當年度計畫編列之預算為限。

七、本計畫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屬身心障礙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每人每小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二)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
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月五千元。
2.部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每人每小時二十五元,每週不得超過三十五小時。
(三)前二款計算方式如附表五。

八、津貼補助及請領限制
(一)補助限制:
1.用人單位補助人數上限,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十人(含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2.執行單位得依權責綜合考量,核定用人單位之最低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數。
3.用人單位遞補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個案時,不受前目最高補助人數限制。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總補助額度依核定人數乘以每人三個月方式計算。屬身心障礙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以六個月方式計算。
4.轉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單位之個案,其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應合併計算。但二年內合計補助不得逾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於核定或受領補助後,經查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撤銷或廢止核定或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不予發給各項津貼,已領取者,應予追繳:
1.用人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2.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3.用人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4.同一個案之其他用人單位,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5.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查核之情事。
6.用人單位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7.用人單位自行進用未經執行單位推介之個案。
8.用人單位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者。
9.用人單位違反本計畫其他規定者。
用人單位執行本計畫及經費,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執行單位並得對該用人單位停止補助二年。

九、津貼請領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至遲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單位終止三十日內,檢附第二款之文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
(二)應備文件如下: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領據(如附表六)。
3.個案名冊正本(如附表七)。
4.工作教練輔導費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印領清冊及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紀錄。(如附表八及附表八之一)。
5.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個案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6.請領本計畫津貼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7.依第十二點第八款規定期限內,向執行單位提出延長補助申請之文件及執行單位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未申請延長補助者,免附。

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於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督導及考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於次月五日前,將每月執行情形及年度執行報告送本署備查。(如附表九、附表九之一及附表九之二)。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及評鑑,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資格。
(三)前款查核或評鑑結果應專案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停止對該用人單位之工作教練輔導費補助。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工作教練輔導費補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其他規範事項
(一)申請本計畫各項補助津貼未檢齊規定文件者,應於通知補件日起七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二)執行單位應於核定用人單位計畫後二個月內,協助完成人力遴用,及個案於離開用人單位後一個月內協助完成遞補,屆期註銷用人單位未遴用或未遞補之核定名額。
(三)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開者,執行單位應於其離開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個案意願及實際情形,協助其轉換至本計畫其他用人單位或提供其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方案。
(四)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滿後,執行單位應視其需求,運用其他相關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個案於原用人單位留用或推介至其他職場就業,但未能推介就業者,執行單位應予後續輔導及協助。
(五)個案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的請假規定或本計畫未規範之事項,依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用人單位之規定不得違反勞工法令之相關規定。
(六)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第一天,用人單位應為個案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保險額度每人上限一百萬元。
(七)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一個月內,至少進行一次的職場訪視(如附表十)。
(八)用人單位進用屬身心障礙之個案者,如有延長補助需求,應於該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滿一個月後十四個工作天內,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原核定函影本、個案基本資料、進用個案投保資料及申請原因等),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其評估(如附表十一)後核定,始得申請補助。
(九)用人單位進用屬身心障礙之個案後,該個案離職者,人員之遞補,僅限於進用身心障礙之個案。






屏東就業中心助身障民眾再就業

記者吳宇/屏東報導
2017/06/23 09:18

24歲具有身心障礙身份的阿吉(化名),高職畢業後長期靠打零工賺錢養家,經濟拮据,最近透過勞動部屏東就業中心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順利在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一家食品公司找到米飯作業員工作,穩定收入,改善家計。

阿吉出身中低收入家庭,母親是重度肢體障礙者,父親長期照顧母親而沒有工作,家庭部分經濟靠社會福利津貼。「想擁有一份正職工作,賺錢撫養父母」,阿吉說,他求職過程屢次受挫,曾做過裝潢、鳳梨採收等臨時工,經濟來源不穩定。

就服員被他的堅定求職態度感動,得知他的家庭狀況、以及本身因身心障礙身分而少有雇主願意接納後,決定運用勞動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並向求職公司說明運用此計畫,除可協助阿吉重返職場、讓他獲得最長3個月的工作津貼,業者也可獲得每月5千元的工作教練輔導費補助。

經公司面試後認為他態度積極,決定給予工作機會,阿吉說,他學習速度慢,所幸長官和同事願意給予加倍耐心指導、關懷,讓他能靠著勤能補拙、持續進步並勝任工作。他說,有了這份穩定工作,除能支付家庭開銷,更能在休假日推著輪椅陪媽媽到綠地散步,親子關係更好了,更感謝就就服員極力找尋相關資源,為他爭取工作機會。

勞動部屏東就業中心主任翁素足表示,勞動部持續推動「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雇主若願意給予身心障礙者工作機會,身障員工經由學習後,工作表現不會比一般人差,穩定性值得信任。





(二) 跨域就業津貼的補助津貼有哪些項目?(6 分)

1.搬遷補助金
2.租屋補助金
3.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勞委會於102年10月18日開始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措施,包含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勞動部於104年7月1日另啟動「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求職交通補助金。





〈中部〉跨域就業補助 納入社會新鮮人

2015-07-23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外縣市有好工作,卻礙於距離遙遠而放棄?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表示,青年跨域就業補助已於七月上路,十八至廿九歲畢業後初次尋職青年,可享通勤、搬遷及租屋補助,不必再因交通問題而捨棄好工作。

享通勤、搬遷及租屋補助

中彰投分署表示,勞動部兩年前推出「跨域就業津貼」,補助對象須為曾加入就業保險之失業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者,不包含社會新鮮人;如今因應畢業季,勞動部於七月一日另啟動「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鎖定十八至廿九歲畢業後初次尋職青年,同樣可享有交通、搬遷及租屋補助。

根據「青年跨域促進就業補助實施辦法」,申請人必須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就業,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卅公里以上,且連續卅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交通、租屋補助 期限最長十二個月

就業交通補助金每月最高三千元,搬遷補助金每人每次最高三萬元,租屋補助金每月最高五千元;就業交通補助金與租屋補助金補助期限均為最長十二個月。

中彰投分署長陳瑞嘉表示,社會新鮮人最難的是跨出第一步,不希望第一份工作就因地點而放棄機會,透過青年跨域就業補助方案,可協助青年度過就業初期的關鍵時刻,至今年底,中彰投地區預定補助約一百卅人;而開辦二年的跨域就業津貼,已幫助四百名民眾獲得理想工作。

符合條件者 向各地就服機構申請

中彰投分署指出,目前申請青年跨域就業補助者不多,符合條件者可備妥申請書、房租繳納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等文件,向各地就服機構申請。







勞工跨域就業津貼18日開辦 搬遷補助最高3萬

2013年10月17日 20:5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勞委會為解決區域性缺工問題,及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的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於102年10月18日開始推動「跨域就業津貼」措施,增進求職求才供需平衡。其中搬遷費用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

勞委會所定的「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失業期間連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離職勞工,親自向職訓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服務後,如當地就業職缺無法符合所具職能或期待任職的職類時,經徵詢失業勞工有跨域就業之意願,即可開立介紹卡推介其跨域就業,後續即可依規定給予相關津貼。

其中津貼的內容包含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以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失業勞工經推介就業後,如就業地點距原居住地30公里以上,搬遷或租屋到就業地點在30公里以內,於就業30日以上後,即可申請搬遷或租屋補助。

其搬遷費用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萬元,租屋補助金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的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千元。而對於不想搬遷到異地,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事實的求職者,可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勞工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的距離遠近,核發新臺幣1千元至3千元不等的補助。

此外,勞委會針對願意從事3k產業的勞工亦提供就業獎勵,因此,勞工如果願意跨域從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並符合相關規定,除了可領取跨域就業津貼之外,還可以申請缺工就業獎勵,第1個月及第2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3,000元,第3個月起,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每人最長發給12個月,每人合計領取最高新臺幣5萬6,000元。








[就業服務乙級105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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