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2.何種就業的型態可容許以產能核薪
(A)一般性就業
(B)支持性就業
(C)庇護性就業
(D)社區日間作業措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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