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 星期一

[105-3] 26.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幾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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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6.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幾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A)30日(B)45日(C)60日(D)90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七、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雇主原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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