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 星期六

[106-1] 78.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投保單位至遲應於次年幾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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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78.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投保單位至遲應於次年幾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工保險局?
(A)2月底(B)3月底(C)4月底(D)5月底。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 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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