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 星期六

[106-1] 7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多少比率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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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7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多少比率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A)5%(B)10%(C)15%(D)2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1 條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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