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25.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A)12年(B)13年(C)14年(D)15年。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2-2 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內屆滿十二年,且依附表九計算之累計點數滿六十點者,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該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
附表九: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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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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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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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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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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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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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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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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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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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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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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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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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訓練單位或公協會開立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訓練合格證明,且訓練時數達九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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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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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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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訓練單位或公協會開立之照顧服務訓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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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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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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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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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華語測驗入門級、閩南語認證基礎級、客語認證初級或原住民族語認證初級合格。
2.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學習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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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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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以下文件之一:
一、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開具之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入門級合格證明、教育部開具之華語文能力測驗入門級合格證書、教育部開具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基礎級合格證書、客家委員會開具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初級合格證書或原住民族委員會開具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初級合格證書影本。
二、學習語言達規定時數以上證明。
三、雇主出具外國人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證明或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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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可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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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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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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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九年以上,精熟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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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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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附,由本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之雇主服務期間。但為申請之雇主服務期間未滿一年者,雇主得出具能力證明或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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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六年以上、未滿九年,熟練其被看護者照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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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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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三年以上、未滿六年,勝任其被看護者基礎照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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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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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請之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一年以上,或未滿一年經申請之雇主出具能力證明或切結,堪任其被看護者基本照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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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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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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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具有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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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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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出具特殊表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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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具有特殊表現,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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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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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雇主或曾聘僱之雇主出具特殊表現證明或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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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為不同評點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二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
二、加總各項目得分六十點以上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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