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17.有關失業勞工至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獎勵金額下列何者為不正確?
(A)第1至6個月,每月5,000元
(B)第7至12個月,每月6,000元
(C)第13至18個月,每月7,000元
(D)第19至25個月,每月8,000元。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標準核發勞工本要點之津貼,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一)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六千元。
(三)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七千元。※沒有第19至25個月
第四點規定之勞工離職後,於本要點施行期間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重新依前項各款標準領取津貼,合併計算已依本要點規定領取之月份,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勞動發就字第1031813184號
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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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發就字第1031813184號
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部 長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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