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97-2] 第二題題目:B與C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營造公司員工,B為警衛,C為會計。甲公司決定不再僱用警衛人員,而與乙保全公司簽訂派遣商務契約,使用派遣之保全;C則涉嫌侵占公款,人贓俱獲,甲公司決定解僱B、C兩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第二題題目:B與C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營造公司員工,B為警衛,C為會計。甲公司決定不再僱用警衛人員,而與乙保全公司簽訂派遣商務契約,使用派遣之保全;C則涉嫌侵占公款,人贓俱獲,甲公司決定解僱B、C兩人。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B受僱於甲公司已滿4年,甲公司應於幾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2分)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相關罰則】§79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甲公司在終止勞動契約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應先嘗試為B安置其他適當工作;我國司法實務及學理上,將之稱為何一原則?(3分)

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甲公司應在知悉C之行為起幾日內,終止勞動契約?(2分)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關於甲公司對C所為之解僱,學理上稱之為何種解僱?(3分)

懲罰性解僱。




勞動教室-「經濟性解僱」
文/蕭俊傑
http://www.taisugar.com.tw/Monthly/CPN.aspx?ms=1341&s=13383031&p=13383030
雇主為維持企業之經營或內部秩序,對勞工施予解僱,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第11條謂「經濟性解僱事由」,第12條謂「懲戒性解僱事由」。
惟一般依勞動法制解釋勞基法第11或12條時,係要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採用是對勞工之最後手段,即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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