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題目:甲因不符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以虛偽不實的資料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可科處甲新臺幣多少罰鍰?(5分)該罰鍰由誰來處罰?(5分)
1.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2.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65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75條(罰鍰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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