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何種行為?(2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為何種行為?(2分)
1.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3條(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何種義務?(2分)不履行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交何種費用?(2分)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交何種費用?(2分)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2.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3.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第59條(執行名義之取得)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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