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100-2] 第一題題目:請依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第一題題目:請依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試述「爭議行為」之定義?(2分)

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二)哪些勞工不得罷工?(2分)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三)哪些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6分)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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