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題題目:甲公司去年曾聘僱其他公司合法引進,嗣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經廢止聘僱許可之A外勞(以下簡稱非法外勞),經地方政府罰鍰處分,今年又因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仲介,聘僱B非法外勞。試問:
(一)甲公司聘僱B非法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何種規定(含法規條款次及內容)?(2分)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二)甲公司5年內再度聘僱非法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之處罰內容為何?(4分)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就業服務法
第63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三)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5年內未有非法媒介受處分情形,此次非法媒介行為,依就業服務法第64條之處罰內容為何?(2分)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
第64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四)B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應受何種處分?(2分)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
第43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相關罰則】§68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68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乙級100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