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99-2] 第十題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5月3日訂定發佈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說明下列事項:

第十題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5月3日訂定發佈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說明下列事項:


(一)僱用安定措施之一般補助額度?如有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且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16小時以上時,其補助額度?(5分)

1.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2.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七十發給。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雇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為避免裁減員工,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並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前項僱用安定計畫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雇主得代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雇主已實施僱用安定計畫者,得於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適用前項規定。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應按其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約定縮減工時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 
  雇主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規定情形時,應檢附由訓練單位開立之參訓期間及時數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最末次之薪資補貼:
  一、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每次申請期間之參訓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就符合前項規定之期間,合併計算發給第一項規定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二十。





台灣就業通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問答集

僱用安定措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預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措施實施辦法」草案

僱用安定措施,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









(二)僱用安定措施最長補助期間?(5分)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實施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領取薪資補貼,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延長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被保險人得再領取三個月。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薪資補貼於僱用安定計畫實施日起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
  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
  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雇主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僱用安定計畫,並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者,其薪資補貼自報請核定之日起算。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實施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領取薪資補貼,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延長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被保險人得再領取三個月。







[就業服務乙級99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2 則留言:

  1. 請教一下,僱用安定措施最長補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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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不是應該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6條,僱用安定措施期間,最長為6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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