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98-3] 第五題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所定情事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列舉該條共5款事由(同款有2項不同事由者均須列出)?(10分)

第五題題目: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所定情事之一,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請列舉該條共5款事由(同款有2項不同事由者均須列出)?(10分)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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