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98-3] 第三題題目:雇主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聘雇外國人A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A來臺之後,除從事許可工作外,甲並指派A至自己所經營之菜攤工作。試說明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對甲的罰則(請列出法規依據及處罰內容)?(10分,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各5分)

第三題題目:雇主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聘雇外國人A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A來臺之後,除從事許可工作外,甲並指派A至自己所經營之菜攤工作。試說明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對甲的罰則(請列出法規依據及處罰內容)?(10分,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各5分)

1.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三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2.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68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第75條(罰鍰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72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第6條(主管機關及其掌理事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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