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101-3] 二、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二、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雇主)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有哪些行為?(4分)

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8條(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對勞資雙方之保護)【相關罰則】§62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二)承上題,勞方不得有哪些行為?(2分)

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8條(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對勞資雙方之保護)【相關罰則】§62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三)工會應經何種法定程序,始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4分)

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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