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102-3] 五、甲與乙於民國95 年同時受僱於丙公司擔任業務員,丙公司亦依規定為2 人投保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請回答下列問題:

五、甲與乙於民國95 年同時受僱於丙公司擔任業務員,丙公司亦依規定為2 人投保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於102 年因病死亡,其配偶丁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局應按甲之平均投保薪資發給丁幾個月之遺屬津貼?甲若因職業災害致死,則應發給丁幾個月?(4分)

1.三十個月。
2.四十個月。
※甲於民國95 年受僱於丙公司,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2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

第63條(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63條之2(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64條(因職業災害死亡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補償金之請領)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乙應具備何種資格,始得請領月退休金?(4分)但工作年資未滿幾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2分)

1.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
2.十五年。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4條(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條件及工作年資之採計)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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