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請依其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所稱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包括哪幾個類別?請分別說出類別,並任舉屬於各類別之一個項目?(6分)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哪二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4分)
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就業服務乙級102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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