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

[103-1] 七、老王因職業災害致失能無法恢復原工作,經查他未加入勞工保險,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請分別從協助申領職業災害補助、協助就業、參加職業訓練等三項措施,寫出就業服務人員進行協助時,可運用的政府財力資源有哪些?(10分)

七、老王因職業災害致失能無法恢復原工作,經查他未加入勞工保險,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請分別從協助申領職業災害補助、協助就業、參加職業訓練等三項措施,寫出就業服務人員進行協助時,可運用的政府財力資源有哪些?(10分)

1.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2.生活津貼。
3.殘廢生活津貼。
4.器具補助。
5.看護補助
6.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9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第一項,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8.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9.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10.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2-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二、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三、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6條(補償給付)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第9條(未加入勞工保險者申請之條件及期限)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補助對象及補助期限)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2-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二、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三、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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