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102-3] 二、甲為外籍製造工,因其雇主乙未依約給付工資而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經撤銷聘僱許可且行蹤不明期間,某日由丙介紹帶至丁所開設之地下工廠從事工作,當日即被警方查獲。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甲為外籍製造工,因其雇主乙未依約給付工資而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經撤銷聘僱許可且行蹤不明期間,某日由丙介紹帶至丁所開設之地下工廠從事工作,當日即被警方查獲。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與丁各違反哪些就業服務法之規定?(4分)

丙: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丁: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

第45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相關罰則】§64、§69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遣送甲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前述人員中應負擔者之前後順序為何?(4分)

一、非法容留、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丁)及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丙)。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乙)。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甲)。 




就業服務法

第60條(對聘僱之外國人遣送回國應負擔費用者之順序)【相關罰則】§72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三)承上,該費用可由何種基金先行墊付,再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2分)

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就業服務法

第60條(對聘僱之外國人遣送回國應負擔費用者之順序)【相關罰則】§72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就業服務乙級102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