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102-1] 四、甲經許可人乙入國從事營造工作,並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請回答下列問題:

四、甲經許可人乙入國從事營造工作,並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安定費之用途有哪3項?(6分)

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就業服務法

第55條(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及用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甲應於乙入國後3日內,檢附哪4項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4分)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1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
  期滿續聘之雇主,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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