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英剛因公司關廠而失業,倘若符合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資格,請問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她應該符合且兼具何種身分(2分),經過何種程序(2分),並經由哪種機構安排(2分),接受何種訓練課程(2分),方可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每月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2分)?請說明。
1.非自願離職2.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
4.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5.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就業保險法
第19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服務乙級101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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