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目前59歲,於A公司擔任文書行政工作。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甲非有哪些情形之一,A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4分)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
第54條(強制退休之情形)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二)A公司之本國籍員工有50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應置備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哪些項目?(6分)
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1條(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等相關資料及保存期限)【相關罰則】第2項~§49;第1項~§52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就業服務乙級102年第2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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