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因其父患有重病,生活無法自理,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其父;另其開設短期語文補習班,近日因學生人數增加,欲增聘外籍語文教師。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並有哪些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6分)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就業服務法
第58條(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二)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受聘僱於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擔任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應具備哪些條件?(4分)
1.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2.年滿二十歲。
3.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4.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就業服務乙級103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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