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於民國100年成立,僱有員工210人,並組有企業工會。近期因業務緊縮,而欲進行裁員解僱勞工。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最高百分之多少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2分)
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4條(退休金提繳率及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提繳規定)【相關罰則】第1項~§53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甲公司於60日內解僱勞工達何種情形,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4分)
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2條(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有哪二種?(4分)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調解不成立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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