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101-3] 三、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三、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為業務員,某日奉公司指派執行職務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種類有哪些?(4分)

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2條(勞工保險種類)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二)乙公司因虧損及業務緊縮而終止員工之勞動契約,試述勞動基準法第16條所定因員工工作年資不同之預告期間規定內容?(6分)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相關罰則】§79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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