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營造工程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招募引進外籍營造工299人。請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於所聘僱之外籍營造工中,至少應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幾人?(3分)
3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二)甲於所招募之外籍營造工入國後15日內,應備妥哪些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許可?(7分)
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27條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
一、招募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七、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雇主原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文件。
第27-1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核發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辦理第十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前項檢查。
期滿續聘之雇主,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第27-2條
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製造業與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https://www.wda.gov.tw/NewsFAQ.aspx?n=8742DCE7A2A28761&sms=67AB43615F0F0CB2&_CSN=476662C862441F4D
[就業服務乙級103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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