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題目:依據勞動基準法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10分)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工作幾年以上、年滿幾歲者,得自請退休?(2分)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勞動基準法
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幾歲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2分)
年滿六十五歲者。勞動基準法
第54條(強制退休之情形)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最高總數以幾個基數為限?(2分)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勞動基準法
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相關罰則】§78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8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分)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動基準法
第58條(退休金之請領時效及其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五)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依該條例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工作年資未滿幾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2分)
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4條(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條件及工作年資之採計)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就業服務乙級98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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