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勞工符合哪三種法定情形,始得自請退休?(6分)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
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之基數,最高總數上限為何?(2分)另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幾日內給付退休金?(2分)
1.四十五個基數2.三十日
勞動基準法
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相關罰則】§78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就業服務乙級104年第3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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