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 星期四

[104-1] 四、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的歧視之項目,除了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容貌、五官、婚姻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外,尚還有哪些項目?(10分,每項2分)

四、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的歧視之項目,除了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容貌、五官、婚姻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外,尚還有哪些項目?(10分,每項2分)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身心障礙



就業服務法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67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乙級104年第1梯次術科詳解目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